明水县人民法院兴仁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巧解土地承包纠纷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2026-07-06

黑龙江经济网讯(董慧莹 朱双)近日,明水县人民法院兴仁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土地承包款7700元,原告当场申请撤诉。一起困扰当事人多年的土地纠纷,在兴仁法庭的调解下画上了圆满句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刘小某系二人婚生子女,三人原属同一农村土地承包户,共同承包明水县树人乡的集体土地。2005年4月,王某与刘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王某与刘小某的11.04亩土地一直被刘某占有使用。原告王某刘小某未实际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益,无法对土地进行耕种、收益,二人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土地及相关补贴,均遭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刘小某将刘某诉至明水法院,要求返还11.04亩承包土地,并赔偿2024年、2025年土地承包经营损失及政策性补贴共计21528元。

案件受理后,兴仁法庭承办法官敏锐意识到,这起纠纷表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争,实则涉及离异家庭内部多年积怨。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仅难以实现案结事了,还可能激化矛盾。法庭当即依托兴仁法庭“五+”智慧化解纷模式,联合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庭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刘某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依法取得的用益物权,一经设立即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王某与刘小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灭,被告无权继续占有使用属于二原告的承包土地。同时,法官也劝导王某体谅刘某难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刘某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态度发生转变。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刘某当庭给付原告土地承包款77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当场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至此,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得到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纠纷看似是“小矛盾”,实则是涉及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明水县人民法院兴仁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又一生动实践。近年来,兴仁法庭利用身处基层前沿一线的优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群众看得见、能感受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法庭+村委会”联动调解,将调解室搬到群众身边,把法律条文送到百姓心中,既解开了“法结”,更解开了“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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