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鸟 终成法网“笼中鸟”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编辑:崔冰 2025-03-20

黑龙江经济网讯(董慧莹 孙家地 记者马朝林)羽翼之下,万物共生!鸟类是生态晴雨表,更是人类的自然伙伴。随意非法捕猎鸟类,属于破坏生态环境之举,将触碰法律“高压线”切勿儿戏!守护蓝天精灵,你我共同行动。近日,明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杀野生保护动物案件。

2024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王某、孙某三人驾车进入明水县明林公路路南湿地保护区内,利用诱鸟器扩音机及弹弓狩猎野生保护动物,被明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到案,现场查获22只被猎杀的野生鸟类及弹弓、钢珠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三人猎捕的鸟类为针尾沙锥、凤头麦鸡、鹌鹑,上述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猎捕的鸟类总价值 20600元。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4月28日发布禁猎通告,明水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每年的全年为禁猎期,明确禁止使用弹弓等工具、声音诱捕等装置对保护动物猎捕。

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宣告缓刑一年。案件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以后坚决不再非法猎杀野生保护动物。

随着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多。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会导致生态失衡,猎杀和食用野生动物也可能增加人畜共患病的传播风险。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破坏。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法官提醒:很多人认为,只有大熊猫、东北虎、藏羚羊等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鸟类不是珍贵野生动物,私自捕鸟不涉及违法。如果你这样想,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蛇类等都属于保护动物,非法抓捕就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三名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法官在此提醒居民朋友们,保护生态环境关乎我们的生存福祉,切勿捕杀、食用、买卖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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