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董慧莹 于占涛 记者马朝林)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共合法庭庭长张伟宁法官走进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庭审内外》,结合办案实例,解读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刘华与刘小美是母女关系(案中人名均系化名),刘丽与刘小美是姑侄关系。刘华与刘小美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一家六口人(不包括刘丽)以刘小美爷爷(已故)为户主承包本村33亩旱田。早年刘小美的爷爷与父亲相继去世,而刘小美与刘华在外地久居,刘小美爷爷的土地一直由刘丽种植。今年刘小美母女返乡春种时发现被刘丽耕种了11.5亩耕地,刘华与刘小美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刘丽返还耕种的土地,而刘丽则以合法继承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僵持不下,遂将刘丽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认真研判案情,本着为化解家庭矛盾、修复亲情、妥善解决双方纠纷的目的,决定在开庭前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刘丽讲解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明确刘华与刘小美作为农户现存其他成员可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而刘丽仅作为继承人无法享有上述权益。同时,在后续调解中,法官了解到刘丽经济条件困难,且身患疾病,缺乏除耕种之外的劳动能力,故需要耕地维持自身基本生活条件。而刘华与刘小美因常在外地,对刘华的基本情况不够了解。法官用“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法,疏导情绪,释法析理,促成共识。经过多次耐心调解,从法律到伦理再到家庭和睦,家族兴旺,入情入理答疑解惑,最终解开双方心结,达成一致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也弥合了双方出现裂缝的亲情。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中部分成员死亡,则由农户内现存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而非死亡成员的继承人继承。正所谓“家和万事兴”,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只有相互帮衬,相互扶持,才能实现家庭和睦,进而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海伦市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庭的职能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