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工作
来源:黑龙江日报 编辑:韩建国 2024-05-08

本报7日讯(记者付宇)在4月30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中提出,要开展汽车行业以旧换新。方案中提出7条具体实施细则,分别是: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突出汽车领域标准牵引,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循环体系,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优化汽车消费使用环境。

7日,记者专访了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副处长闫威,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据了解,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方面,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规定,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车主须为同一人。具体补贴标准为: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7000元。补贴范围为:凡在政策实施期间,对于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后,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定额补贴。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燃料种类为汽油的燃油乘用车或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

此外,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应满足以下要求:补贴申请人为个人消费者;申请人报废个人名下的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申请人注销个人名下的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申请人购买新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旧车和新车证件开具时间要求为,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据了解,提交补贴申请采用线上办理的方式,主要途径有两个:手机端可通过支付宝、抖音等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具体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为准。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细则》规定时间期限内,将上述材料上传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经地方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后,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据介绍,实施时间自《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补贴申请时间自《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24时。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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