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没有止步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是通过开展检察和解工作,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女)经人介绍与孙某于2007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患有某种先天性疾病)。2010年1月27日,二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孙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后来,王某到外地生活,并再婚生育一女。
孙某在抚养孩子期间,因孩子生活不能自理,只能交由父母照看,自己外出打工。孙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后,孙某因孩子无人照看,无法外出打工,失去了经济来源。2022年7月,孙某以变更抚养费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将王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100元调整为1000元。法院受理后,王某未参加诉讼。2022年8月23日,法院经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判决王某自2022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2023年5月,王某以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给付的抚养费过高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同年8月,王某向新兴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给付抚养费1000元并无不当,王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应当对王某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离婚前矛盾积怨已深,婚生孩子又是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如果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王某可能不会接受,双方矛盾很可能进一步激化,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如何实现监督办案“最优解”?办案检察官随即深入双方家庭和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走访,并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民政部门代表参加听证会,利用多种方式对王某和孙某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决定为孩子着想,不再追究过往,达成了和解协议。孙某表示自己将采取更妥当的方式照看好孩子,考虑到王某的生活现状,愿意少要部分抚养费。王某也表示息诉息访,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二人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案件办结后,办案检察官又充分考虑孙某孩子的实际情况,及时联系其所在社区和民政部门,为孩子提供更多帮扶,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孩子申请和发放了司法救助金。(韩兵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