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 近年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功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快速化解债务危机,实现破产重整企业整体脱困,从根本上实现破产重整企业改造升级、提质增效,最大限度释放了破产审判价值。
准确确定重整范围,实现破产企业重生。伊春中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时,以有利于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为原则,灵活运用法定程序,及时确定审理方向,准确确定企业重整范围,在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将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包括自然人持股公司一并纳入实质合并重整范围。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伊春中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时,对于关联企业采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将涉及多省市的企业整体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快速化解债务危机,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从根本上实现企业集团改造升级、提质增效,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价值。
从重整实际需要出发,稳定和保障核心经营。伊春中院从破产企业重整实际需要出发,灵活确定继续经营和停产停业的企业范围,在稳定和保障核心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前提下,坚决关停没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减少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效益。为投资人进入后迅速恢复企业经营能力,实现盈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豁免保证责任,实现破产企业重生。为顺利推动企业破产重整,减轻公司高管人员对企业担保责任,伊春中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时,在重整计划中规定自然人保证豁免方式,豁免了包括公司高管等人的保证责任。实现企业、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等多方共赢,同时,彰显了破产审判的制度功能与社会价值,也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几年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强化责任担当,提升破产审判实效,改进破产审判工作方式,以高质量司法助推企业发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营商环境的优化。(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