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法院:庭前调解化纠纷 现场给付释前嫌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编辑:郑伟 2022-03-28

黑龙江经济网讯(孙瑛 关辉 记者马朝林)近日,明水县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6445元。

2018年3月30日、2018年10月8日,被告先后两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60000元,约定月利率均为1.5分。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1年8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5000元及剩余利息。此款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接电话,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永兴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志春考虑到原、被告之前是朋友关系,关系一直很好,因被告拖欠借款时间较长双方关系逐渐僵化,如果采用判决的方式,并不能真正化解双方之间的排斥情绪,甚至会激化矛盾。为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承办法官王志春通过电话联系上被告,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的释法析理,耐心讲解,使其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又从诚信、和谐的角度入手,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引导其换位思考。经过多次耐心劝导,承办法官王志春见被告的态度有所转变,此案有调解余地后,将原、被告一起约到法庭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445元。原、被告握手言和,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明水县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充分发挥庭前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快速高效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将矛盾止于萌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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