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孙瑛 关辉 记者马朝林)3月16日上午,当事人姜某来到明水县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办理案件起诉事宜,工作人员接待后了解得知,3月6日下午14时许,姜某与李某在明水县永兴镇内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李某赔付完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后,其余部分不予赔偿,姜某无奈遂来到明水县人民法院永兴法庭起诉。
姜某在外地居住,因此事专程来到明水,永兴法庭庭长王志春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即决定立案。
案件受理后,为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王志春决定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彻底化解矛盾。在调解过程中,王志春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动之于情、晓之于理,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当即给付姜某车辆赔偿款4000元。
此案从立案、调解、结案、事了等环节只用了一上午时间,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做到了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的一站式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速度,更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有机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