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创新破解国有地勘单位历史合作探矿权转让难题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编辑:刘艳玲 2022-02-17

黑龙江经济网讯(记者王艳秋)2月16日,根据陆玖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4宗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办理完成了探矿权转让登记。这标志着困扰我省地勘单位发展的历史合作探矿权转让难题,经多方共同努力取得历史性突破,也为其他历史合作探矿权完成转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政策遵循。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地勘单位在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工作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发挥了重要的找矿主力军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持续深入,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发后,社会资金大量涌入国有地勘单位探矿项目。社会资金的介入弥补了国有地勘单位勘查资金不足的问题,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一方面,国有地勘单位作为技术型单位,技术有余但商业经营理念和手段缺失,转型不到位,管理不规范,造成了合作矿权在合作过程中的大量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社会资本逐利,国有地勘单位也急于求成,很多合作矿权实质上已进行了事实转让。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管理不善的问题全国性爆发。

为及时规范黑龙江省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的管理,2015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黑国土资发〔2015〕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作出了“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对矿业权权益处置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严格规定。“150号文”对出台之后的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管理作出规定,但没有明确文件出台之前已与社会合资、合作的探矿权历史问题如何处置。2015年至今,历史上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合作探矿权处于呆滞状态,因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历史上已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没有转让途径;合作公司不再继续投资勘查,探矿权无法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因合作纠纷,部分探矿权过期无法延续,甚至引发合作方法律诉讼,给国有地勘单位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和行政风险隐患,同时也造成了很多优质资源的闲置浪费。

为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自2020年开始,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担当作为,深入梳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梳理每宗探矿权的合作背景、资金投入、资金性质等情况,研究起草关于处置地勘单位历史合作探矿权的指导文件,《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合作探矿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一)》进行了探索实践。在此基础上,2021年,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地矿局多次沟通,先后征求自然资源部、省审计厅、省财政厅意见,经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合理调整,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转让管理和处置的规定》(黑自然资发〔2021〕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重新明确了在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转让工作中,省财政部门不需再专门出具审核意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秉承契约精神、尊重历史过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受损、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提出了“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持有探矿权合资、合作或约定转让,一般以公开市场交易方式转让”的基本路径,制定了探矿权持有地勘单位集体研究决策、省地矿局出具审核意见、第三方评估确认转让底价、公开市场交易的国有地勘单位合作探矿权转让具体交易方式及流程。

“90号文”出台后,省地矿局按照文件明确的处置办法、办理路径,积极推进有关历史遗留合作探矿权交易转让工作。省地矿局所属黑龙江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积极推进持有的黑龙江省龙江县西六九铜金详查等4宗探矿权交易转让。矿业集团对4宗拟转让探矿权进行了集体研究并出具了审核同意意见,并报省地矿局审核。省地矿局根据“90号文”要求,组织矿业合作经营管理处等5个处室研究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流程,出台了《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矿业权经营管理规则》,并完成了局内五处联审工作。省地矿局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关于黑龙江省龙江县西六九铜金详查等四宗探矿权挂牌流转的批复》,明确了“该4宗探矿权在历史转让时点经追溯评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2021年12月30日,该4宗探矿权在黑龙江省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了转让交易。同日,矿业集团与受让方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探矿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及转让合同。2022年1月,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了该4宗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核查意见报告。经过转让公示等程序后,2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陆玖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该4宗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正式完成了探矿权转让登记。

这4宗国有地勘单位合作探矿权的成功转让,创造性破解了积累多年的国有地勘单位合作探矿权转让历史问题,为国有地勘单位其它历史合作探矿权完成转让提供了有效路径,做出了成功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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