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南岗区法院推进“一站一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编辑:于克勤 2022-02-10

黑龙江经济网讯(记者姜国)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及社会、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和协作,深化诉调对接,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有效地促进了诉源治理,为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日,南岗区法院立案庭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当场执行”组合拳,集约高效化解了一起陈年纠纷。

本案起源于2003年12月。当时,李某某名下的机动车将王某某撞致重伤,车辆驾驶人逃逸,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南岗大队)于2006年7月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2007年4月,经交警支队南岗大队调解,李某某垫付王某某各项治疗费11万元,并保留申诉和破案后向肇事方追偿的权力。李某某与王某某就赔偿金问题未达成协议,且多次协商无果,王某某因此多次向省市机关信访甚至进京上访。2022年1月,经交警支队南岗大队组织,在哈尔滨市中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主持下,李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同意向王某某垫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15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向南岗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临近春节,为尽快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以新的生活状态迎接虎年的到来,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立即对当事人的申请、证据材料及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办案法官当即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并对双方进行了送达,李某某按协议约定当场通过转账方式给付王某某15万元赔偿金。

有关人员向记者解释,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南岗区法院下一步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完善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机制,形成高效解纷的“多元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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