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孙瑛 王卓 记者马朝林)日前,明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释法明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一起保证纠纷案顺利执行完毕。
2014年3月13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并向张某出具借条,由吴某和田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就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作出了约定。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某拒不还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吴某、田某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吴某、田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调解约定还款期间届满后,吴某、田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无奈之下向明水县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吴某、田某认为自己是保证人,并未实际使用张某出借款项,抗拒执行情绪较为严重。法院与田某进行多次联系,但田某却声称自己在外地,无法立即返回,这就对案件执行造成了一定困难。8月9日下午,执行实施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并对吴某、田某进行了释法明理,详细的解释了连带保证的法律条款,并告知双方可以在偿还债务后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吴某与田某主动认错,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另一方面因受疫情影响,吴某在收入上也确实有一定困难,申请人张某听了之后也表示理解。最终在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下,申请人张某愿意与吴某、田某达成和解协议:每人当即给付20000元本金,剩余利息张某自愿放弃。至此,该案件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