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网讯(孙瑛 刘雪 记者马朝林)近日,绥棱县人民法院阁山法庭成功当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取得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这是绥棱县人民法院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司法为民实践的生动体现。
2019年7月,原告高某臣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载其儿子高某超沿绥棱县阁山镇长青村北侧村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郝秘林屯北侧十字交叉路口处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的被告司某某发生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高某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司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告高某超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高某臣父子二人将被告司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628.58元。
被告司某某对于事故的责任没有异议,但鉴于被告司某某处于在押服刑状况中,调解无法取得有效进展。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邢充多次与被告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从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逐一反复向被告委托代理人解释、计算,最终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理解赔偿的项目标准,并主动提出其调解方案。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司某某赔偿35000元,并当场支付当庭达成调解,该案圆满结案。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交通事故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绥棱县人民法院为努力维护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调尽调,尽可能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始终注重“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