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法院:担保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借款人拒不偿还被拘留
来源:黑龙江经济网 编辑:张宏玲 2021-08-09

黑龙江经济网讯(孙瑛 刘雪 记者 马朝林)生活中,由于人际交往、工作需要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而很多保证人并不明确身上所负担的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的追偿举步维艰。

近日,绥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成功执结一起追偿权案件,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李某某予以拘留,依法对保证人履行义务后享有的权利进行维护,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法律权威。

申请人徐某于2019年作为担保人代实际借款人李某某、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某、王某给徐某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当年年底将徐某代为偿还的10万元予以归还。但纠纷往往都是因为言而无信而产生的,年底李某某、王某并未兑现承诺,徐某无奈之下将李某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追偿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苏刚多次传唤两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仅未到法院而且拒不交代所在位置。随后,执行法官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同时,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寻找两位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但均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仍没有放弃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多次对其经常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最终锁定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位置,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李某某拘传至法院。被执行人李某某到法院后,态度蛮横,也不依法如实报告其财产。于是,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拘留。

两日后,李某某在拘留所中终于悔悟,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主动要求联系办案法官,并与申请人徐某达成和解协议。另外一名被执行人王某也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与申请人徐某达成和解,该案圆满执结。

人与人之间的借贷需要讲求诚信二字,才能更好地保持关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法律基于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了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追偿,以达到维护保证人利益的目的。担保本是基于朋友间信任的一种行为,但却被某些借款人当做规避责任的挡箭牌。本案中李某某、王某借钱不还,甩锅担保人的做法,既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对此,法律绝不姑息。绥棱法院重拳出击,果断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用强制手段扶正社会风气、筑牢道德防线,依法维护担保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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